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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保护之商标异议

      近日,爆发的拼多多山寨门令人错愕不已,前一秒还在美国轰轰烈烈上市,后一秒深陷知识产权危机,被调查被美国律师起诉,可谓是应对不暇,损失惨重,可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有多重要。作为企业培育和管理品牌,对企业的发展中犹为关键。如今几乎每个创业者在完成公司的核名注册后,都会考虑进行商标的注册。而且,多数人也了解我国商标的在先申请制度。在申请商标前会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检索以发现是否已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公布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增加注册成功的几率。

但是,很多人却忽略了初审公告环节的商标异议。大家想想身边是否有这样的例子,A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检索并提交了与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顺利走到了商标初审公布。庆祝一番,以为可以坐等三个月后拿证了。谁知收到了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这才惊呼“啊……原来还能这样” ? B公司是一家经营多年的企业,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后便以为高枕无忧,某天发现居然有和自己近似的商标在大肆宣传,正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告他个倾家荡产,谁知对方悠悠的拿出了商标注册证,于是悲叹“啊……还能这样” ??!!

可见,无论是商标申请过程中还是注册后,都要好好了解一下商标异议的内容,做到有备无患,百战不殆。下面就让得信知识产权带大家梳理一下商标意义的相关规定吧。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的时间节点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主体只能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下我们就如何以第三十条和第三一条为依据提出商标异议以及答辩进行分析。

这两条共同的关键点都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因此,在进行商标异议或答辩时,都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供证据支持:(一)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性(二)商品的类似(三)商标的显著性(四)商标的知名度(五)主观意图。

由于是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商标近似的判断可能会出现商标标志本身不太近似,但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仍认为构成混淆近似,例如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黑人牙膏与白人牙膏。也会存在商标标志虽然近似,但经过长期的经营,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易混淆,所以认定为不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情况。例如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商标。

另外,商品类似的认定除了要参考《区分表》,更要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能否共存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其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只要有混淆可能性,不是严格类似关系的商品也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商品是否类似的结论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结论不一,例如,同样是鞋和服装,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认为属于类似商品。而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美国)利惠公司商标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则认为不属于类似商品。

据此,从异议人的角度来说,鉴于已经走到商标异议阶段,应当说以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争议商标标志本身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要着重阐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进行充分举证,如使用情况,宣传情况,可以证明产品销售的审计、会计报告,获奖等等。

从答辩角度来说,首先要对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进行检索,核实,确认权利主体、注册类别、注册时间、法律状态等基本信息。其次,充分阐述商标标志本身不构成近似。阐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的差异,商品所属类别的区别等。最后,对异议人提供用于证明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的证据进行分析并进行逐一反驳。例如证据形成的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等。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对系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举证,也能够对商标近似判断造成影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适用的问题。对于在先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或注册日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的情况,适用于第三十条。对于在先商标的申请日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但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的情况,适用于第三十一条。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对所依据的法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另一个角度,答辩人也要分析一下异议人所引证的商标的申请日、注册日是否与其所依据的法律相契合。

最后,希望各位创业者做好心理准备。在众多涉及商标异议的案例中,有许多一路从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走到了再审。由于商标行政案件的一审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到再审时已经到了最高院,所以说对于主攻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来说,隔三差五的就要去最高院走一遭。可见,商标已成为了兵家必争之地,而且争夺战打得极为激烈。短短几个字描述了整个诉讼过程,然而其中所要消耗的财力和精力却是巨大的。所以,对于我们大多数的创业者,由于是刚起步,主动异议他人的可能性较小,多数可能是要面临异议答辩的问题。如果不是主动为了蹭热度,建议在申请商标时,或者再前置一些,对公司核名注册时尽量使商标具有更强的显著性,一方面增加注册概率,减少被异议的可能,另一方面,随着自己商誉的积累,也可以避免反向的混淆的可能。在完成商标注册后的经营过程中,注意保留商标使用、宣传方面的证据,并做好商标监控。当然,老话讲,“没事别找事,有事别怕事”,如果遇到了商标异议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能沉着应对。

注: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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